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4-05-21    点击:

每到饭点时间

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

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场景随处可见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算不算工伤

外卖骑手与实际派单公司、外卖平台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通过多个主体管理外卖骑手的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简述

小徐于2019年3月22日在某跑腿中心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格式合同《配送代理合作协议》。

其中约定:小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在信阳市固始县范围内为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某网络送餐平台外卖配送代理合作业务;小徐不得同时从事其他任何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业务;连续2天未合作的,某信息科技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2019年8月18日,小徐在配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事发后,小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跑腿中心和第三人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上述两方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各项费用。

2021年1月4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小徐与二者之间仅构成代理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张与小徐有类似的遭遇

2022年9月

小张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代理某外卖平台从事配送工作

2023年1月6日

小张配送时被一小型普通客车撞伤

小张为主张其工伤保险权益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某跑腿中心形式上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固始县设立的服务网点,由该公司指派员工具体负责该区域外卖业务的运营管理。某跑腿中心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一切人员待遇及营业场地的房屋租赁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实际劳动关系纠纷主体应为小徐与该公司。

在劳动管理方面,骑手的订单任务由该公司提供的网络送餐平台派发,无派单情况下骑手在固始县城区内等待系统自动派单。该公司通过定位系统管理骑手的上班情况,骑手必须满足着装、服务、健康、上岗时间等公司制度要求。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小徐和该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此外,小徐在劳动过程中人格具有符合该公司要求的从属性,又和该公司存在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

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针对小张的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认为,双方主体适格,小张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张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知识拓展

1、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关键点

今年1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首先,区别于传统的用工形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人身依附特征上并不完全受实际用工企业的约束,而是上游平台企业通过网络或APP等渠道制约。劳动者的工作指令、履职过程、成果交付及对价等都需要由平台端口来确认,一旦账号受禁或停用,劳动者直接处于被动状态,举证困难。

其次,快递物流、送餐骑手、代驾、家政上门等不同行业都存在复杂的工资算法程序,甚至同行业的不同平台企业都自有一套算法公式,时间、态度、效率等因素都直接影响或干预到工资核算,劳动者、下游用工合作企业、调解组织方都难以掌握或全面了解平台的后台算法规则,获得基本信息难度极大。

最后,此类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界线模糊,劳动者取证能力和有效收集证据的条件均偏弱,导致劳动者仲裁诉讼风险高,加之用工主体复杂,甚至可能连适格的用人单位都无法确定。

 

2、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中规避劳动关系行为的法律规制

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依附性。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灵活复杂,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范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对此,需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中规避劳动关系行为的法律规制,依法规范新型平台用工模式下企业与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平衡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和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说,对于平台企业或者其用工合作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根据用工事实,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等方面,实质审查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

同时提醒说,对从业人员有管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平台管理方更需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其的管理和培训,比如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平台要严肃处理并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同时,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保障其人身权益。

此外,也提醒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交通、卫生、物流等行业法律法规。

 

3、从源头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在今年的河南省两会期间,工会界别的省政协委员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等热点话题,积极建言献策。

省政协委员牛彦斌建议,河南省应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方面进一步规范,明确责任,人社部门应加大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的力度,让新业态企业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模糊,导致从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纠纷难以化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从业者本身权益维护意识欠缺,也导致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河南省政协委员赵浩建议,各级工会组织要着力健全完善平台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制度,从源头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同时督促企业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