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废的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

2024-08-30    点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车辆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间,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全部损失,报废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减去车辆残值为赔付依据,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

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投保的商业险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万元,绝对免赔率为0。

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4.2万元,车辆残值为2.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工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涉案车辆已报废,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即全部实际价值。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

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为: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6万元,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条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法官说法

翟国玺(濮阳县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损失补偿规则。

至于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作为对价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折旧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交强险伤亡保险请求权能否转让或设定担保?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其中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