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公司辞退我,还要我写离职信?

2023-11-04    点击:

在现实中很多公司在主动辞退员工时,总会找各种借口让员工签署一份“离职申请”。

有的老板会解释说,这样你就不属于是被“开除”的,对你有好处。

有的员工就会想:明明是老板让我走的,为什么还让我签“申请”?

这样的“离职申请”看似是公司为了员工的利益着想,光明正大地结束雇佣关系

实则却是公司看准了员工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单位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也就是说,当公司要求员工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时,实际上是在规避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目的就是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转嫁到员工身上,进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这样单位也不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以防今后“麻烦”。

 

主动写离职申请就一定是坏事么?

答案是:不一定!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详情

小方在公司上班,刚转正后被公司告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告知小方,如果小方愿意签署离职申请,会给小方争取两个月的补贴。

小方自己算了一笔账,他目前刚刚转正,工作时间还不足六个月,经济补偿金只有半个月工资,这样看来同意签署经济补偿金更适合小方,于是小方同意了公司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员工签署离职申请时给予的补偿高于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于员工来说,签署离职申请未必是件坏事,并且在很多实务过程中,很多公司都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劳动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会变得更大。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注意!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很多时候,死磕法律对于劳动者自身来说并非最合适的方法,但不管怎样,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还是要勇敢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