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汇款不小心转错了,对方竟然不想退???

2023-12-27    点击:

案例详情

2022年,张某因儿子急需用钱,前往银行通过ATM机转账,因年龄较大,ATM机转账操作不熟悉,误将15000元误转给当事人王某。张某发现转错账后,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与其协商退款,可王某只是口头答应退还钱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见王某毫无退还意愿,遂将其诉至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疏忽大意向王某转账15000元,王某收款并无法律依据,其拒绝退还该款项,造成张某的利益损失,符合不当得利,张某有权请求得利人王某返还15000元,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获利;

第二、他方受损;

第三、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一方获利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得利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的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得利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该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得利人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得利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损失的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例外情况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在期限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时,清偿期未届至,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偿的目的而为清偿,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的清偿。

受领人受领并非无合法根据,并且这种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所以债务人清偿以后,为避免增繁法律关系,受损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例如,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本可以以拒绝给付而故意给付时,推定其有意抛弃其给付返还请求权,不能再请求返还。

 

请求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律师有话说

一个制度的出现必然有其意义所在,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在哪里呢?

(一)不当得利可以矫正不正当的财产流转关系。

欠缺财产流转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的移转是不被法律保护的,而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正好能够矫正这种财产流转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而发生的财产移转或基于一定的事实行为而发生地财产移转,是以有效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是被法律所保护的。

一方为财产的给付,当其法律关系不存在时,其财产的移转便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此时得依赖不当得利加以调整(或矫正),而依赖不当得利来调整也是最为简便的。

不当得利制度对财产变动和财产归属的调整一般通过两个步骤完成:

第一,判断财产变动或财产归属的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对符合要件的,赋予损失人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去除受益人的不当获益,维护财产的公平流转和分配。而对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发生的财产流转的矫正,不当得利也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即在运用侵权、违约都无法得到救济的时候,不当得利无疑是一种最好的救济手段。

(二)不当得利可以保护财产的归属。

财产归属 ,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某一权益归属于特定某人的状态。

财产归属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分配状态。财产归属具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财产归属是指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享有的状态,不合法的财产归属是指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人所享有的状态。

判断享有权益的人是否为合法的权益所有人,须根据具体权益的性质在整个财产法的范围内作判断。而不当得利就具有保护财产归属的功能。如擅自出售他人寄托的画,致受让人善意取得其所有权;无权出租他人房屋,收取租金擅自以他人的肖像作为营业广告等情形,权利人可向加害人请求返还侵害其权益归属内容而取得的利益。此种情形,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权利保护的继续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变动或保护财产的归属,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的利益,而并不是在于赔偿“受损人”所受的损害,所以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均所不问,从而保护了财产的归属。

(三)不当得利制度可以提供更为灵活周到的救济。

首先,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若请求损害赔偿,在行为人欠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场合,受害人显然不能依照侵权行为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权利人之利益的保护并不周全。而事实上,不当得利对于维护受损人的权益更为周全,受损人不必证明受益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纵无过失,也不应当保护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不当得利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并因此而避免了从一开始就须为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举证的困难,对权利人权利的维护。

其次,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与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很大不同。其他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当得利制度仅要考虑的是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其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剥夺侵权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全部利益。一方获利的返还,不以他方财产上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必要,即使权利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失,也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权利人仍能依据过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侵权人返还其从自己专属权利上所获取的利益,充分保护例如受害人的权益。

(四)不当得利制度对于难以证实损害的案件具有补救意义。

在许多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案件中,如若按照侵权行为法要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是往往在这种情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难以确定的,而如果深入查证,则对司法资源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浪费,如果仅泛泛的规定应该赔偿的数额,则容易导致不公平的裁判。但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其可根据致害人获利情况确定应返还的利益,这相对较为客观,也容易量化。

(五)不当得利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有积极的预防功能。

不当得利制度可以“防止一个人违背其应遵守的良心道德去获得金钱或利益”的行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在这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是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功能。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害或者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返还财产的责任,它的目的仅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不一定造成他人财产的实际减损,若受益人无故意或者过失,则受益人也由此取得并保有该利益,这在社会价值观和法律上都难说符合公平正义。

其次,若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他人损失,获得利益多于损害额,仅使其负赔偿损害的责任而允其保有超出损失以外的利益,岂不是无异于纵容受益人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发生?而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正是致力于调整这种不公平。无论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均不能利用或者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权益来为自己获取任何利益,受害人可以选择使用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受益人得到补偿的同时,受益人也会受到了法律的约束。

所以说,不论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如何,不当得利制度都可以有效地调节因为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财产或者权益的变动,并由此而维护了整个社会正常的法律关系和经济秩序。不当得利制度,有利于预防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符合正义法规范目的,任何法律都旨在创造一种正义和谐的法律秩序,剥夺行为人无法律原因获得的利益,使其违法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得目的,能减小其侵犯他人权益的驱动力,但如果让其由此获得利益则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每人都能通过侵犯他人之权益取得利益,强权成为公理,弱肉强食也将会成为法律。

(六)不当得利制度填补了侵权行为法的漏洞。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的,分别填补了侵权行为法的漏洞,和使债法体系更为完整。他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设定不当得利的功能首先在于“阻却”也即“矫正”因欠缺财产流转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的移转,杜绝无法律原因而获取利益的行为,保护财产的归属,在这一点上,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取利益恰好与之符合。没有侵害权益不当得利这一类型,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就将变得不完整,使获利人保有既得利益,显失公正,但若让其承担责任则又显得非常牵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产生的责任可以和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同时并存,因为侵害他人权益多以侵权行为的方式产生。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皆如此,如利用他人的墙壁涂刷广告,虽没有造成他人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不具备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但获取利益却无法律根据,与法律秩序不符,虽不能使获利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可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对其结果予以纠正,迫其利益返还。而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法定的原因之一,在债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它则由于错误给付而发生的债务也因欠缺了法律上返还的根据,从而无法得到衡平的利益保护。

由此可见,不当得利制度在实践上能够弥补侵权行为法的不足,填补侵权行为法的漏洞,使债法更为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