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家的小孩偷开我的车,撞了人!还要我赔钱???

2024-04-09    点击:

商店老板将运货的电动三轮车停置在商店门前

忘记拔掉车钥匙

6岁顽童爬到车座上玩耍

不慎启动车辆冲入附近排队的人群中

造成路人受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化名)在罗山县城内经营一家店铺,某日下午,他将用于运输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像往常一样停在店铺门前。

因一时疏忽,他没有及时拔除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随后,六岁的小明(化名)爬到杨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玩耍,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并撞向了在附近一家机构前排队的刘女士(化名),导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

后经鉴定,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小明的家长以及三轮车车主杨某赔偿,但三方因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小明及其家长的代理人认为:

小明作为一名儿童,对危害后果认识不足,与其父母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轮车车主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将肇事电动车停放在安全位置或交通部门划定的停车位,并拔除启动钥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刘女士在排队时,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部分相应责任。

 

被告杨某则认为其无过错:

称三轮车是短暂停留在其门店屋檐之下准备装货,没有停留在马路上,距离刘女士排队的人群也尚有距离,不存在没有妥善停车。

而且三轮车车钥匙是放在车座之下工具箱内,不是插在车上未拔下来,是小孩摸到车钥匙后自行启动车辆,导致意外的发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杨某没有拔除车钥匙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其门店门口旁,该事实系民警出警后经了解得知,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该情况,故应予以采信。

杨某辩称其车钥匙放在车座之下工具箱内,是孩子玩耍自己摸到车钥匙后启动三轮,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的情况相悖,法庭不予采信。

被告小明因贪玩,将杨某停在门店门口旁的没有拔除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启动,将路旁排队的刘女士撞伤,被告小明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小明(未成年人)系直接侵权人,其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将没有拔除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门口旁,其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除的危险性,而其对车钥匙缺乏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刘女士在路旁排队,对一瞬间、突如其来撞来的三轮车,无法预知、无法防备,其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该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小明家长、三轮车车主杨某两方分别按 75:25 比例承担责任。法官遂判决被告小明家长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万余元,三轮车车主杨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万余元。

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对立情绪明显,杨前国法官积极与多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均认可赔偿金额,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安全教育及监管缺乏足够的重视,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责任,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自身带来危险,也很有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一旦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时,父母负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本案中,6岁的小明为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误触启动电动车冲向人群的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带孩子外出时,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更不能任由孩子独自在外逗留,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教会他们远离各类危险,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将车辆关停并拔出钥匙,以免儿童因好奇心触碰而引发危险。

 

律师有话说: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