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反腐风暴”在行动!

2023-08-30    点击: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该动员会后,全国各地医药行业反腐风暴猛烈来袭,各地医保局长、医院高层等其他干部陆续被查。

截至8月16日,今年以来全国被查的医院院长、书记人数来已到179人,其中,广东45人,四川33人,云南12人。

目前暂未登上“反腐地图”的省、市、区有河北省、江苏省、海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

医药行业腐败是如何滋生的?

这个问题就要从患者看病难说起。患者看病难:药贵、医院检查贵、治疗费用贵!医药代表为销售自家药品,在交易过程中给予医生回扣,并且垄断涨价,这是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医疗器械销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由于各家医药企业存在竞争,给予医生的回扣,各家也会竞争报价,而给医生回扣的钱就会加在药品价格、治疗检查中,最终由患者承担,导致医药费用、检查费用过快增长,直接加剧看病贵等难题。

 

被查的人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1、2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区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有意见认为应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或所在单位是否属国有单位为准,但这样的观点过于简单和片面。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可见,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国有医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那些在单位正常运行及国有资产管理上负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活动的人员。因此,在国有医院中,各级行政领导如院长等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医院中受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医院从事公务的行政领导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律师有话说

针对医药反腐,落马的人如果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就构成受贿罪;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在医药反腐中认定构成何种罪名,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