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泳池溺亡,旁观者未施救需要承担责任么?

2023-10-16    点击:

近日,一条监控视频在网上曝光,一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条视频显示,10月1日14时20分左右,在盐源县一家私人游泳馆内,一名小男孩在游泳池内玩耍时不慎从游泳圈上翻下,在水中挣扎了一分钟左右之后不幸溺亡。

本是一件普通的溺水事故,但让网友们震惊的地方在于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小男孩刚刚沉入水底时,旁边一名男子发现了异样,但该名男子在长达七八分钟的时间里,除了驻足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施救行为,直至14时28分左右,他才将男孩捞起。

接下来让网友更加愤怒和不能理解的事情又发生了,该名男子是用脚将男孩捞起的,捞起之后随意将男孩搭在泳池边,任由男孩的身体滑下泳池,直到周围其他人注意到发生事故时,该名男子才与他人一起采取施救措施。

当地相关部门在10月9日发布通报,相关人士透露,事发时监护人不在,相应救生人员也未在场。

发生这样的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游泳馆作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件中,游泳馆作为活动场馆,应当对前来游泳的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但是可以从监控视频中看出,事发时场馆内并未有专业救生人员在场;游泳本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游泳馆应当做好更加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重大过失,重大过错,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本次事件中年龄还尚小的溺亡男孩,在进行危险性活动时,家长必须在场全程监护,视频显示,男孩从出事到旁人救助,监护人均未出现,将孩子独自留在游泳馆并让他自己下水活动,致使孩子发生溺水,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

三、旁观男子未采取施救措施,是否需要担责?

旁观男子对该男孩没有救助义务,该男子既不是场馆的管理者,也不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男孩发生事故时,该男子就在男孩旁边,但该男子并没有救助义务,无法从法律上要求他承担责任,最多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

如果男孩是由该男子带去游泳的,那么该男子的责任就要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男子就是男孩的临时监护人,对男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他在具有该义务的前提下,不救助男孩,属于不作为犯罪,很有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律师有话说

对于责任的划分还是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如果本事件中,游泳馆有规定没有购买游泳卡的家长不得进入,那么孩子在进入游泳馆时,游泳馆的责任就相应增大;

如果游泳馆明确规定儿童游泳时家长必须全程陪护,那么游泳馆的责任就会相对变小,但不论怎样,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都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也敬告各位家长,照顾孩子尤其是在存在风险隐患的游乐场所,切不可疏忽大意,最后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