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方式都有哪些呢?用一个案例告诉您
案例简述
这是一个孙子起诉父亲和后奶奶的遗产纠纷。张爷爷和金奶奶婚后有一个独子,也就是小张,后来小张又有了儿子小小张。金奶奶去世后,张爷爷又娶了杨奶奶,于是小张有了后妈,小小张有了后奶奶。金奶奶去世的时候并没有立遗嘱,后来张爷爷也去世了,并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至于什么是自书遗嘱呢,到后面再统一解答。
这份遗嘱的内容是,张爷爷和前妻一起购买的房屋归小小张所有。杨奶奶享有5年的居住权,如果5年之内,杨奶奶有了自己的房子,就要搬出去,不再享有居住权,如果住满5年,杨奶奶还没有自己的房子,那就和小小张协商看能不能继续住。这份遗嘱张爷爷、杨奶奶、小张和小小张都签了字,并注明了日期。
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立遗嘱的方式,共有六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您注意: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爷爷是房屋的权利人,张爷爷通过自书遗嘱将系争房屋赠与原告。也就是小小张,原告系张爷爷的孙子。因此,张爷爷所立自书遗嘱的性质应当为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