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责任如何认定?

2023-11-04    点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责任如何划分呢

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快来看看法院怎么处理吧

 

 

案件详情

某天中午,青年男子黄某戴耳机驾驶自行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交站点时,与要乘坐公交车的王大娘相撞。

王大娘被撞倒且感觉左腕疼痛,遂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

一个月后,王大娘前往交通管理部门查看监控,找到了与自己相撞的黄某,并与黄某协商赔偿事项,但黄某表示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王大娘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王大娘认为自己受伤是黄某的过错,黄某应当赔偿。

黄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法院调查

经法院查看事故现场录像发现,事发时公交站点有三辆公交车进站。

王大娘要乘坐的公交车停在最后,于是王大娘小跑跑向后方,但因其未抬头看路况,且前方有行人遮挡视线,与行人错身1秒后和公交车后方骑自行车驶来的黄某相撞,王大娘被撞后倒地。

失去平衡的自行车歪斜,使得黄某脚点地停顿,但因其戴耳机听力受限未做停留便离去。

 

一审判决

法官经审理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时,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在本次事故发生时,黄某作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出行安全意识,但其在公交车站上下车乘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明显减速、避让等安全措施,导致本起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查看事故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王大娘在准备乘车时,路上虽有行人遮挡视线,但自身并未尽到注意查看路况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经综合考量,认为黄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判决黄某向王大娘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9万余元。

 

黄某提出上诉后

二审维持原判

黄某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人身权的基础上,灵活适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出行,或驾驶、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源头上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非机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规则

非机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规则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失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而现实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亦可能存在人身与财产损失。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能否就其损失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赔偿以及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规定。关于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的危险性较高,其危险回避能力也明显强于非机动车与行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其损失也应由其自身负担,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机动车一方可以请求非机动车或行人赔偿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且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得到弥补,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不宜以机动车车辆损失抵消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人身损失。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在机动车一方也存在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