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构成犯罪吗?看完您就明白了!

2023-11-04    点击:

现如今

各种诈骗防不胜防

诈骗以多种形式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

骗财、骗色情形屡见不鲜

就在我们一再防范时

诈骗又以新形式出现了

那就是“骗婚”

犯罪分子又一次刷新了我们的认知

 

 

案件详情

从外省来天津打工的黄某(女)意外认识了张某和王某夫妻,黄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张某、王某二人借钱,而后,张某多次要求黄某还钱,黄某都未依约偿还。

2022年8月,张某从亲戚处得知,家住天津市津南区的韩某欲寻找婚恋对象。于是,张某有了“让黄某与韩某谈恋爱,结婚骗取钱财”的想法。张某将预谋“骗婚”的事宜告诉黄某后,急于还钱的黄某答应一切听其安排。

 不久后,张某向韩某谎称黄某在其位于武清区的公司上班,工作收入稳定、人品良好,且购有房产,并促成韩某与黄某相亲见面,而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黄某在假意和韩某谈恋爱的过程中,张某充当黄某介绍人角色与男方介绍人、韩某家长沟通。同时张某和王某为黄某出谋划策,教其在微信聊天时如何与韩某沟通拉近关系、何时以何种方式向韩某索要钱财。

 

骗取财产数额

2022年9月6日,黄某以去韩某家见家长为由索要见面礼现金人民币10001元。

2022年9月8日,黄某称其需要缴纳保险,向韩某索要人民币1800元。

2022年9月24日,以订婚为由向韩某索要礼金人民币66000元。

2022年11月8日,以结婚彩礼为由向韩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80000元、金手镯1件、金项链1条(经价格认定为1391元)。

2022年11月9日,黄某与韩某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婚后,在韩某向黄某问及彩礼去向时,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韩某查看其银行卡。几天后,黄某以“回去上班”为由逃离津南区,前往武清区张某处并一直未返回韩某家中。在韩某多次要求黄某回家时,黄某称其因赌球欠下赌债,要求韩某替其偿还。韩某为其偿还赌债后仍不见踪影,遂产生怀疑心理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张某、王某、黄某抓获归案,三人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调取了三人的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发现黄某将收到的订婚礼金、彩礼等都存入张某的银行卡中,并已被转移挥霍。 经查,被告人张某、王某、黄某骗取韩某钱款人民币265801元、金手镯1件、金项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67192元。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韩某赔偿人民币31万元,获得了韩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公诉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2023年9月6日,津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王某、黄某向津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现。

津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三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您!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骗婚”这一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种情况。

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和一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骗婚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亦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因为骗婚双方的主体是合格的,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只能协商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但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假借婚姻骗取财物,事后携款潜逃,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本案即是此种类型,但属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应三思而后行。婚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背景、家庭情况、职业经历等,不要因贪小便宜或贪图对方美色而仓促结婚。要时刻注意索要钱财的感情形式,一旦发现对方贪欲显露,立刻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