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致女方死亡,饮酒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2024-01-09    点击: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因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综上,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1.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婚恋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

但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

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 “家庭矛盾引发” 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2.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

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包括陈某某兄弟、子女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迫害在结婚多年中持续存在,并以该既往严重家暴史否定其初犯评价,并予以从重处罚。

 

3.酗酒、吸毒所致精神病变,不必然减轻其刑事责任。

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

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受害人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

陈某某虽因酒精依赖导致大脑皮质器质性损伤,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损伤系其自主选择所致,法院仍根据其全案情节,对其判处严刑。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法庭是否确保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的加害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后不会被免除责任”,即加害人在主动摄入酒精、毒品等物质后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本判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为家庭中的一些琐事、小事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争吵打骂往往是在气头上,由于是一时的冲动所为。在这种情形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做一些说服调解工作,让当事人消消气,冷静下来,多考虑纠纷的严重后果。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可具体负责此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家庭暴力通常伴随着拳脚、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损失,甚至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3、民事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