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到底是什么?要不要接受呢?看完全文再做决定!

2024-01-09    点击:

一定有不少当事人

接到过法院书记员或者法官的电话

向您询问

是否进行诉前调解

那么

诉前调解到底是什么呢

 

 

诉前调解是什么?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纠纷交由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制度。

 

直接打官司不好吗?为什么要选择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形式方便灵活、程序简便,可以极大地缩短纠纷化解时间。如果当事人有需求,还可以将未起诉的纠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一并调解,减少诉讼成本,更加快捷高效。

 

诉前调解是强制的吗?

当然不是!诉前调解的基本原则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久调不立、久调不结。合法原则即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诉前调解有没有法律效力?到底靠谱吗?

靠谱!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将表现为以下三种结案方式:

(1)当事人和解并及时履行,起诉方撤回起诉,程序终结;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核后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核后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确认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和诉讼程序相比,有哪些好处?

程序灵活更高效。一般的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调解员可以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在线调解技术,开展远程视频调解,更加灵活便捷。

节约成本更省心。诉前调解纠纷立“诉前调”案号,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调解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成功以“诉前调解书”案号结案的往往减半收取诉讼费。

保护隐私不公开。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调解成功后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也无需公开。

维护关系促和谐。诉前调解的显著特征即为化干戈为玉帛,不似诉讼程序的剑拔弩张,调解员的居中调解沟通,情理交融,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争执,可以有效维护双方关系和谐。

 

所有类型的案子,都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但并非所有案子都能调解,涉及到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该怎么办?

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直接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需要另外收费吗?

诉前调解都是免费的,不需要付钱。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法院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的,只收取一半的诉讼费。

 

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1)家庭纠纷类

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等。

(2)相邻关系类

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

(3)小额标的案件

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

(4)人身损害赔偿类

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5)民间借贷纠纷类

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诉前调解的原则

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快捷、节约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

 

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虽然诉前调解好处多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各位当事人一定要结合自身诉求、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参考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是否接受诉前调解。

 司法实践中对诉前调解,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

二是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三是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未经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理清,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会导致“案中生案”。

四是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五是自动履行率低,因当事人不诚信,达成调解后不愿意自动履行,部分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下降。